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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一机构安评报告存在重大疏漏被罚款547万、注销资质、逐出市场
阅读量:1|
时间:2024-06-03 01:28:55

  近期,在烟台全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中,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山东信力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

  国家应急管理部下发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强化过程监管提升安全评价技术服务的品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要求于2020年12月14日前反馈。

  《征求意见稿》共五部分十八条。分别从严格机构与人员准入管理、严格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管理、严格落实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保障等五部分对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做了全链条式的严格要求。并明确了20种安全评价报告重大疏漏情形认定以及18种安全评价报告虚假失实情形认定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标准错误或主要法律、法规、标准相关条款漏评,造成结论错误的;

  五、企业平面布局、周边安全距离、建筑用途与真实的情况不符,影响报告结论的;

  十、工艺数据、操作条件、物料量等数据与开展评价时的实际有出入且影响报告结论的;

  十一、对于公用工程、自控系统、装置设备、安全设施等描述出现漏写或有细微差别且影响报告结论的;

  十二、重大危险源定级,因计算、系数取值不严谨等情况导致出现偏差,影响报告结论的;

  十三、项目性质定性错误(如,危险化学品项目定性为非危险化学品项目),报告格式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

  十四、评价范围与评价内容不一致,关键设施、化学品、建(构)筑缺失,造成结论错误的;

  十五、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未开展评估,报告中未作说明,影响评价报告结论的;

  十七、评价报告中出现评价时现场没有的工艺设施设备或化学品的(文字表述不够严谨的除外);

  十八、主要原辅料、中间产品、副产品、主产品的危险辨识与分析不全,影响评价结论的;

  为坚决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规范安全评价行为,确保安全评价质量,6月份以来,市应急管理局在全市组织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对《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1号令)施行以来在我市执业的安全评价机构和法定安全评价项目开展“两个全覆盖”检查。重点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两虚假”)和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两出借”)等问题。按照“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目标,全面规范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整顿净化安全评价市场。

  截至目前,已检查各评价机构在我市开展的法定安全评价项目77个,发现各类问题24项,均已责令限期改正,其中,山东信力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4个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问题,被依法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47万元,同时,相关评价项目负责人也被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联的内容的;

  (七)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的;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验测试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十)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

  本办法所称虚假报告,是指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内容与当时真实的情况严重不符,报告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

  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有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明显的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验测试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