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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一著名金店里,顾客跟金店的销售人员吵了起来。原因是,顾客怀疑购买的黄金与检验结果不符,金条竟然能被磁铁吸得来回晃动!
按理说,金子明明不具有磁性,这人肯定是买到假金子了。但是工作人员给予解释:“黄金不能这么验。”
说完,金店就当着顾客的面,当场检验了金子纯度:结果含金量为百分之九十九点九。
本起案件的主人公——季先生,爱好购买黄金。在他的家里,他收集了将近有一抽屉的黄金。
按他本人的经验,他说“买黄金一是要选择大品牌,二是要看检测证书,看证书上所写的黄金的纯度。”
但是,仅仅凭两点,就能确定黄金的真假?其实也未必。就是这么一位购买黄金有经验的人士,最终也不能肯定,自己买到的都是真金子。
出于这种爱好,每见到一家黄金名店,季先生就都要去里面观望观望,有合适的,自己就会买下来。
他靠着长期以来的经验,放心地购买黄金,收集来的每一块黄金,季先生都存放在一个透明的小盒子里。
那天,他花了六万元在某知名黄金店买来了一块大金条。金条长宽比例均等,让季先生爱不释手。
季先生将其放入收藏盒里,他从抽屉里拿出一个磁铁。想要看看这块黄金能不能被吸走。
可是最让他感到意外的事发生了,磁铁从这块金条上划过去时,手中的金条在盒中竟然微微一动。
季先生觉得不对,于是就把那盒金条放在桌上,结果随着磁铁的左右晃动,金条仍然来回地晃动。
季先生大吃一惊,“黄金又不含铁元素,怎么会被磁铁吸着呢?”季先生怀疑自己被骗,于是,拿着那块金条和磁铁,找上了那家黄金店。
那家黄金店在全国都是有名的,它位于某广场的街头。据该店的销售人员回忆称,某天下午,她看到有一位男士双手捧着盒子来到自己跟前。
“前两天,我在你这花了六万,买了一块大金条。”这人就是季先生,他一边介绍情况,一边将那块金条放在柜台上,然后又从包里拿出来检验证书。
这时,季先生已经忍不住自己的脾气,气得面脸通红,他从兜里拿出一块磁铁,在销售人员面前演示了一遍。
“先生,咱们这黄金是有质量保证的。既然检测证书上写的是百分之九十九的纯度,那就是没问题的。黄金哪有您这样测的啊?”
季先生完全不想听黄金店解释,自己买黄金这么多年,还真是碰到这样一种情况。他深信自己的经验。
于是他说:“我买黄金这么多年,这是第一次买这么重的黄金。”说着季先生从兜里掏出另一盒较小的金片,他把它放在服务员面前。
“我用磁铁吸这块小的,它完全不动。再看吸这块大的,一吸就动了?这明显是纯度有问题!”
“先生,黄金的提炼不可能完全达到百分之百,就算是纯度达到了百分之九十九,而您购买的黄金又相比较重,所以它本身的杂质含量明显就高。
因此其中的杂质,也就是有磁性金属元素增多,但是与黄金的比例不变,非常容易就会被磁铁吸走。”
听到这一解释,季先生并不满意。“我不可能花钱去买假黄金,更不可能收藏假的黄金。我想重新检测一下这块黄金,你们一定要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
没一会儿的功夫,黄金店里就将检验报告拿了出来,报告数据显示:含金量为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九九二。
可是看到这一检测结果,季先生仍然不满意,仍然在纠结黄金被磁铁吸住的问题,怀疑商家纯度数据造假。之后因为事情始终没解决,所以该金店收到了季先生的投诉。
该金店在面对记者正常采访时也无奈的表示,“黄金纯度的数据就在那儿明写着,可季先生就是认为我们造假,我们也没有很好的方法。”
本事件应当初步判断为“民事纠纷”。其纠纷点就在于,季先生因自己购买的金条能被磁铁吸引,怀疑商家造假数据。
商家数据是不是造假,决定了最终本事件的性质。假设,如果商家数据真实,那么本事件就是民事纠纷性质的问题,季先生的投诉无效。
而如果商家数据存在造假行为,并且经过法律程序检验到季先生购买的金条达不到应有的纯度,那么其商家的行为属于是诈骗。
而本事件能否涉及到刑事问题上,关键就要看商家是否非法获利达到了诈骗立案的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有关法律法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5千/电诈3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是数额巨大(5万/电诈3万)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要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50万)或者有其他很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首先要确定的是,该金店商家是不是真的存在数据造假,向消费者隐瞒了商品的真相这两种情况。如果这两种情况都得到了确定,那么该商家就构成了诈骗,同时也要调查通过诈骗手段获取的金额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本案件中,季先生对黄金的纯度表示质疑,其行为属于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即使是在黄金纯度没问题的情况下,而自身仍然对此有质疑的,依然可以追问。
这种情况属于是消费的人的知情权。在不知道一件商品的信息的情况下,商家有权利向顾客讲明商品全部真实信息,消费也有权利去追问商品的信息。
这里所指的知情权,又称为信息权或了解权,知情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一种必然要求和结果,首先是公法领域内的概念。消费者知情权即是知情权扩展至私法领域的具体表现。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范围,其详细的细节内容应当依据不同商品或者服务具体分析权衡决定。总之,凡是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与正确的判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联系的信息,消费的人都应有权了解。”
也就是说,我国法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该法一是限制了一些不法商家通过隐瞒信息诈骗消费者的行为,二是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被他人侵犯。俗话常说,“顾客是上帝”实际上的意思就是应该如此。
消费者与商家的交易行为,其实从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来说,就是“合同关系”。因为交易是在双方都满意、意见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完成的。
其“合同关系”当然应该是通过公平的手段。那么,从这一观点来讲,商家如果故意隐瞒商品信息,故意让顾客上当受骗,那实际上也是违约行为。
那么,商家作假行为一经被发现,法律会根据非法获利的多少,来判定惩罚的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出售假劣伪冒产品,故意对消费的人隐瞒信息,并且还有惨假商品售出的,那么均属于是违反了以上法规。
其法律对此的惩罚就是,对商家的造假行为进行罚款,同时商家行为如果构成诈骗的,那么就要没收所有非法所得,涉及金额较大的,还要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在本案件中,如果商家故意隐瞒了黄金纯度问题,制造假数据的话,那么本案的性质更倾向于是诈骗罪,金店如果存在多次诈骗行为,并且非法获取暴利,那么其很有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